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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流击水:深入剖析中国宪法 重新认识现行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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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0-18 19:53:1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前言:毛主席是真心爱人民、真心想搞社会主义的;毛泽东思想是马克思列宁主义普遍原理和中国革命具体实践相结合的产物;中国的发展,离不开毛泽东思想;毛泽东思想不仅需要继承,更需要发展。我们必须正视:由于历史的局限性,以毛主席为核心的第一代领导集体从前苏联搬来了违背社会主义人民民主原则的党国官僚专制体制。正是这个体制,滋生了官僚主义者阶级,滋生了修正主义。对于这个从前苏联搬来的专制体制,毛主席本人也是很不满意的,是极力想着要改变的。文革就是一次大胆的尝试。但是,岁月不饶人。毛主席没有完善好这个体制就离我们而去了。我们热爱毛主席,就要继承毛主席,发展毛主席,完善这个体制,完成好毛主席未竟的事业。我以为,这才是对毛主席最好的热爱。而要做到这一点,首要的任务是深刻认识前苏联体制,找出其中的不足,然后,弥补之。本文紧紧抓住国体和政体这两个问题,从毛主席的《新民主主义论》入手,试图通过对共和国三部宪法的剖析,重新认识和评价这个体制。不当之处,还望大家批评。


  一、 什么是国体?什么是政体?

  一九四0年一月,毛主席在他的《新民主主义论》中这样写道:“这个国体问题,从前清末年起,闹了几十年还没有闹清楚。其实,它只是指的一个问题,就是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毛主席还说:“全世界多种多样的国家体制中,按其政权的阶级性质来划分,基本地不外乎这三种:(甲)资产阶级专政的共和国;(乙)无产阶级专政的共和国;(丙)几个革命阶级联合专政的共和国。”

  在谈到什么是政体时,毛主席这样说道:“至于还有所谓‘政体’问题,那是指的政权构成的形式问题,指的一定的社会阶级取何种形式去组织那反对敌人保护自己的政权机关。没有适当形式的政权机关,就不能代表国家。中国现在可以采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省人民代表大会、县人民代表大会、区人民代表大会直到乡人民代表大会的系统,并由各级代表大会选举政府。但必须实行无男女、信仰、财产、教育等差别的真正普遍平等的选举制,才能适合于各革命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适合于表现民意和指挥革命斗争,适合于新民主主义的精神。这种制度即是民主集中制。只有民主集中制的政府,才能充分地发挥一切革命人民的意志,也才能最有力量地去反对革命的敌人。‘非少数人所得而私’的精神,必须表现在政府和军队的组成中,如果没有真正的民主制度,就不能达到这个目的,就叫做政体和国体不相适应”。

  最后,毛主席对国体和政体进行了高度的概括:“国体――各革命阶级联合专政。政体――民主集中制。这就是新民主主义的政治,这就是新民主主义的共和国,这就是抗日统一战线的共和国,这就是三大政策的新三民主义的共和国,这就是名副其实的中华民国。我们现在虽有中华民国之名,尚无中华民国之实,循名责实,这就是今天的工作。”

  还用作过多的解释么?

  我看不用了。毛主席已经说得非常明确了。美中不足之处是,由于历史的局限性,毛主席没有意识到未来新民主主义经济之中的属于全民生产资料的所有权的代表权的归属问题。这个权利,必须归“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省人民代表大会、县人民代表大会、区人民代表大会直到乡人民代表大会的系统”,因为这是民主集中制的政治体制的命根子。一旦没有了这一条,民主集中制的政治体制也就不复存在了。而我们的问题恰恰就出在了这里。1962年,毛主席在七千人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在我们国家,如果不充分发扬人民民主和党内民主,不充分实行无产阶级的民主制,就不可能有真正的无产阶级的集中制。没有高度的民主,不可能有高度的集中,而没有高度的集中,就不可能建立社会主义经济。我们的国家,如果不建立社会主义经济,那会是一种什么状况呢?就会变成修正主义的国家,变成实际上是资产阶级的国家,无产阶级专政就会转化为资产阶级专政,而且会是反动的、法西斯式的专政。这是一个十分值得警惕的问题,希望同志们好好想一想”。毛主席的话,不幸言中。

  二、国体和政体在1954年颁布的中国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里面的表述。

  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颁布了中国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它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夕颁布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为基础,又是《共同纲领》的发展。 这部宪法以立法的形式固定了中国人民革命的成果和新中国成立五年来的新胜利,反映了中国广大人民建设社会主义的共同愿望。下面,我们看第一部宪法关于国体和政体的表述:

  宪法第一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国家。”这里实际讲的就是新中国的国体。随后的第三条至第二十条,不过是对这一条的进一步细化。

  宪法第二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其他国家机关,一律实行民主集中制。 ”这里实际讲的就是新中国的政体。在此后的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和第二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唯一机关。”以及第二十三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军队和华侨选出的代表组成。”,不过是对这一条的进一步阐释。

  完全可以这样说,1954年颁布的第一部宪法,就是对毛泽东《新民主主义论》光辉思想的具体实践。自然,我在第一节里面提到的“新民主主义经济之中的属于全民生产资料的所有权的代表权的归属问题”,在这一部宪法中根本没有提及。“民主集中制的政治体制的命根子”没有明确规定掌握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省人民代表大会、县人民代表大会、区人民代表大会直到乡人民代表大会的系统”。结果,导致民主集中制成了空中楼阁。这就为后来的官僚主义者抬头、修正主义上台埋下了巨大的隐患。

  不惟其如此,宪法序言里面提到“我国人民在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伟大斗争中已经结成以中国***为领导的各民主阶级、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的广泛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仅此一点,使得***凌驾于“各民主阶级、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之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因此变成了***党国。

  三、国体和政体在1975年颁布的中国第二部社会主义宪法里面的表述。

  宪法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这就是宪法对于当时中国国体的表述。随后的第四条至第十五条,是对这一条的进一步细化。

  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国***是全中国人民的领导核心。工人阶级经过自己的先锋队中国***实现对国家的领导。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是我国指导思想的理论基础。”宪法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以工农兵代表为主体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其他国家机关,一律实行民主集中制。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民主协商选举产生。原选举单位和选民,有权监督和依照法律的规定随时撤换自己选出的代表。”宪法第十六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在中国***领导下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人民解放军选出的代表组成。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特邀若干爱国人士参加。”这里实际讲的就是当时中国的政体。

  那么,这个政体还是民主集中制么?

  显然,也不是了。道理,和上面一样。取而代之的是中国***的领导。坚持***的领导,从1954年宪法的序言里面冲进了宪法的第二条和第十六条,使得宪法第三条成了摆设。***党国体制进一步体现出来。

  四、国体和政体在新宪法里面的表述。

  宪法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这就是宪法对于当前中国国体的表述。随后的第四条至第五十六条,是对这一条的进一步细化。

  宪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和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以及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对于当时中国国体的具体表述。通过这些表述,我们似乎感觉到,民主集中制的政体又回来了。但是,倘若再仔细看,就会发现,其实不然。

  1、我们在第一节里面谈到的“全民生产资料的所有权的代表权的归属问题”,在这一部宪法中同样根本没有提及。“民主集中制的政治体制的命根子”同样没有明确规定掌握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省人民代表大会、县人民代表大会、区人民代表大会直到乡人民代表大会的系统”。结果,民主集中制成为空中楼阁,依旧如故。

  2、在这部宪法的序言里这样提到:“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已经结成由中国***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这个统一战线将继续巩固和发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有广泛代表性的统一战线组织,过去发挥了重要的历史作用,今后在国家政治生活、社会生活和对外友好活动中,在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团结的斗争中,将进一步发挥它的重要作用。中国***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

  可见,和1975年宪法不同的是,“坚持***的领导”这一条,从1975年宪法的第二条和第十六条中缩回到宪法序言里面去了。但是,宪法序言同样是有法律效力的。自然,***党国体制,涛声依旧。

  五、现实中的中国国体和政体又是什么样的?

  在由韩西雅 张勤德 陈寒鸣 联合写作的《危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三大政治思潮》一文中这样写道:

  “上世纪90年代以来,私营企业的发展呈迅猛势态。私营企业户数从1989年的9.56万户上升到2004年的365.1万户,分别比对私改造前的1949年12.31万户、1952年14.59万户增长28.7倍和24倍;雇主或老板(亦称投资者)从1989年的21.4万个增到2004年的948.6万个,分别比1949年的16万个、1952年的81万个增长58.3倍和10.7倍;雇工人数从1989年的164万人增到2004年的5017.3万人,分别比1949年的296万人、1952年的367万人增长15.95倍和12.67倍;注册资本从1989年的84.5亿元增到2004年11月底的50700亿元,分别比1949年的14.4亿元、1952年的21.9亿元增长3519.8倍和2314.1倍;创造的工业总产值从1989年的97.4亿元增到2004年的30898.6亿元,分别比1949年的68.3亿元、1952年的105.2亿元(按现价计算)增长451.4倍和292.1倍。私营企业近10年来快速增长,每年入榜的200或400个“富豪”,其平均财产也以5亿多元上升。但私营企业纳税仅占财政收入的0.2%(1993年)-----2.2%(1999年);2003年,全部非国有经济(又称民营经济)共计缴纳工商税2435亿元,仅占当年全国总税收的11.9%。此外,当今中国还存在大量对公有制企业进行“改制”后形成的由私人控大股的私有制股份公司或责任公司。2005年,仅工业股份公司就有130491个,拥有总资产114660.3亿元,平均每户资产达0.8787亿元。此外,20多年来又大力引进外资,据孙学文同志据相关资料统计,截至2005年底,实际利用外资额已达8056.45亿美元,比改革开放前29年借用设备贷款13.9亿美元高出56.8倍,比当初设想引资500---800亿美元要多出9.0---15.1倍。截至2005年底,累计批准“三资企业”552946个,合同外资额10966.1亿美元,外商已实际投入6224.9亿美元。2005年中国实际吸收外商直接投资603亿美元。据统计在注册登计的20多万户“三资”企业中,外商占全部注册资本的比重已由1994年的62.9%上升到2004年的76.6%,即整个“三资”企业都是外商控股控权的私人企业。在外贸领域,到2005年,外企占中国外贸总额的58.5%、出口占58.3%、进口占58.7%,外商已控制了中国外贸主导权。据权威人士指出,早在1995年外商已对中国橡胶、轮胎、啤酒、造纸、洗涤用品、碳酸饮料、医药、电梯、机床、彩管、录像机、光纤光缆、移动电话、程控交换机、计算机、微电机、电子元件、轿车等20多个行业或煮产品形成了“控制”局面。如电子工业五大行业中,有四大行业外企占绝对优势:通信设备占62.5%、电子元件占56.7%、日用电器占68.6%、计算机占72.7%。绝大多数二级行业,外企几乎一统天下,如集成电路占91.3%、计算机外部设备占85.7%、通信终端设备占75.7%、收音机和录音机占77.5%。可以说,外企、尤其是跨国公司已经垄断了中国的电子工业。2004年第5期《工商行政管理》刊发的《在华跨国公司限制竞争行为表现及对策》说,跨国公司已垄断了中国感光材料(胶卷)行业、手机、计算机、操作系统软件市场、照相机、无菌软包装和轮胎等行业。2005年**《经济参考报》所载文则说中国每个对外开放产业的前五名都由外资公司控制;在28个主要产业中,外商已控制了21个产业,占75%。外企还分别占1991----2005年中国新增贸易额、出口新增额和进口新增额的61.7%、62.3%和60.9%。中国实有沦为“经济殖民地”之忧。据记者黄雯在2004年11月9日的《人民日报》上发文说:中美纺织品贸易的利润,国内企业只占10%,90%都被美国进口商和零售商赚去。可见,中国不过是“国际加工场”而已。外商在华投资享受减免税收等优待,加上高报进口价低报出口价、转移利润、虚增成本、虚亏实盈等等,千方百计偷逃低率的税收,已经赚取了中国数十亿美元的利润,而且将按投资年限无限期赚下去。2004年,仅韩国三星集团在华销售额就达240亿美元,LG在华销售额也达100亿美元。据2005年7月19日《工商时报》所载文形容中国招商引资的政策,是外商拿出30%的资本、拥有50%的股份,拿走70%的利润。而那种贴牌生产(“三来一补”),外商更拿走92%的利润,中国最多只拿到8%的加工费。可见中国只是“国际民工”而已。在工业领域,仅以年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大中型工业企业比较,2004年有外商工业企业42753个,占企业总数的19.5%;雇工人数1444.5万人,占工业企业就业总人数的23.7%;拥有总资产47951.1亿元,占工业企业总资产的24.6%。平均每户资产11216万元,都是亿元户。外企创造的工业总值从1985年的27.1亿元增到1999年的18954亿元,按现价计算在14年内增长了698.4倍,年增长率59.5%,超过同期别的经济成份,占全国工业总产值的比重从0.28%上升到15%。2005年仅规模以上的外企工业增加值就达18977亿元,占大中型工业企业28.6%,占全国工业增加值24.9%,即对中国工业增加值贡献率在1/5,若加上规模以下外企,估计贡献率在1/3。长期以来对外企税收优惠,如据2004年**《经济参考报》报道说,设在天津的LG自1996年10月正式投产以来,累计产值超过320亿元,而历年累计上交税金仅为4.5亿元,综合税率仅为1.4%。另,据摩根士丹利2004年的一份报告说,在过去10年里,中国的廉价商品使美国消费者节省了6000多亿美元。这实际上是中国为美国消费者提供了巨额的消费补贴。事实充分表明,单纯的外向型发展战略对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并无太大助益。

  而公有经济呢?公有制是否还是现实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国有经济还处于主体地位吗?从有统计数据的产值结构来看,在社会消费品零售额中,国有商业所占比重由1978年的90.5%下降到1998年的20.7%,降低了69.8个百分点;集体商业从7.4%上升到16.5%,提高了9.1个百分点:公有经济商业所占比重由1978年的97.9%下降到1998年的37.2%,降低了60.7个百分点。按规模以上零售额推算,到2004年,国有、集、股份合作、联营等公有制商业零售销售收入合计807.5亿元,仅占全国销售总额的1.7%,而非公有制商零售销售收入却占全国销售总额的98.5%;规模以下主要是个体商贩或自由市场,其销售额高达48003.3亿元,占全国零售总额的89%。可见,非公有制商业从1998年起已占中国商业经济的主体地位,私营商业已起主导作用。再从工业总产值来看,公有经济所占比重由1978年的100%下降到1999年的37.5%,下降了62.5个百分点;不包括国有控股部分,1999年公有经济只占29.7%,下降70.3个百分点。其中,国有工业由77.6%下降到27.6%,下降了50.0个百分点,若不包括国有控股部分则只占19.8%,下降57.8百分点;集体工业由22.4%下降到9.9%,下降了12.5个百多点。2000年以来对国有工业进行战略性调整,对集体工业则实行私人控股的股份制或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造,遂使2004年国有工业包括控股部分工业总产值为65971.1亿元、仅占全国工业总产值的29.6%,不包括控股部分33058.2亿元、下降到只占14.8%;2004年集体工业创造的工业总产值为10586.4亿元,在全国工业总产值中的比重下降到4.7%。这样,到2004年,公有制工业占全国工业总产值的比重已下降到34.3%。至于非公有制经济,从不占比重,发展到2004年在全国工业总产值中占65.7%。其中,个体工业的工业总产值从1980年的0.8亿元猛增到1999年的22928亿元和2004年的4762.5亿元,占全国工业总产值的比重从1980年的0.04%上升到1999年的12.1%和2004年的21%;私营工业所创产值由1989年的97.4亿元增到1999年的7688亿元和2004年的30898.6亿元,占全国工业总产值的比重由1989年的0.5%上升到1999年的6.1%和2004年的13.9%;由私人控股操纵的股份制企业所创产值由1999年的13746.0亿元增到2004年的80785.8亿元,占全国工业总产值的比重由1999年的10.9%上升到2004年的36.2%。据2005年2月28日的《人民日报》报道,在40个工业主要行业中,非公经济在27个行业中的比重超过50%,在部分行业已占70%。全国工商联主席黄孟复于2005年2月在《人民日报》上发布文章,称国有、个体、外资已形成“三足鼎立”的格局。国务院在2005年2月24日发出的一份文件中说,私营、个体经济已占GDP1/3以上。2006年3月4日《中华工商时报》发表全国工商联《十五期间民营经济形势分析报告》推算,2005年,内资民营经济占全国GDP的比重为49.7%(外资经济占15---16%,两者之和为65%)。由此看来,中国工业经济到2004年已总体私有化了。”

  透过韩西雅 张勤德 陈寒鸣联合写作的《危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三大政治思潮》,透过文章中罗列的这些详尽的数字,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已经徒有虚名。中国的国体早已经发生了根本的改变。

  那么,政体呢?

  张宏良在他的《当前形势和中国左翼的任务》中写道:“目前中国仍然是毛泽东建立的政治制度的基本框架,只是其功能和性质发生了变化。中国官僚买办的复辟,不是像欧洲那样是通过改变政治制度实现的,而是在保留原有政治制度的基础上,通过改变原有政治制度的功能和性质实现的。这就决定了恢复中国人民的利益和地位,不能依靠推翻现有政治制度,而只能是恢复原有政治制度的功能和性质。可以说,毛泽东留下的这个基本政治制度,党的一元化领导,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决策,政治协商会议的精英主导,人民政府的执行机构,是世界历史上最先进最有效的权利制衡系统,是唯一能够保证人民民主权利的政治制度”。丢下张宏良对于从前苏联搬来的现在依然实行的体制的推崇不说,只是透过他的文章,我们可以明确地知道,“目前中国仍然是毛泽东建立的政治制度的基本框架”。那也就意味着,正是在“毛泽东建立的政治制度的基本框架”的基础上,滋生了官僚主义者阶级,滋生了修正主义。这是不容否定且必须正视的客观事实。

  除此之外,还有一个新的动向,那就是《物权法》的出台。在《物权法》的第四十五条规定“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全国人大副委员长王兆国在向全国人大作关于审议《物权法》草案的说明时说:“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草原法、海域使用管理法等法律已经明确规定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这也是现行的管理体制。”

  事实的确如王兆国所说。我们就是这样过来的。但问题是并不是说过去一直这样,现在依然如此,就表明这样的规定是正确的。恰恰相反,这个规定是完全错误的。因为它完全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的国体,背离了社会主义的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众所周知,生产关系包括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人们在生产中的地位及其相互关系和产品分配方式三项内容。其中,起决定作用的是生产资料的所有制。而决定国体性质的,就是生产资料的所有制。正是由于把本该由全国人大和地方人大这一系统行使的国家所有权划归了国务院,使得作为国家根本制度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已经徒有虚名。因为它已变成了国务院所有制、中国政府所有制。相应地,社会主义的民主集中制的根基,亦即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的国体随着政体的改变也被彻底更改了。这正是中国问题的总病根。


                                2014-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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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楼主| 发表于 2019-10-18 20:10:40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中流击水 于 2019-10-18 20:13 编辑

五年后,返回头再看这篇文章,感觉文章在表述上还是不够严谨。相对于现在用的“官主集中制”,过去用的“党国官僚专制体制”不够妥当,或多或少掺杂了否定党的领导的意思。实际上,搞社会主义,这个坚持共产党的领导是组织保障,是不可或缺的。只是,这个坚持共产党的领导必须建立在实行充分的民主的基础之上。你不能因为强调实行充分的民主就把坚持共产党的领导也给否定了,那样,就走向了事物的反面。充分的民主,高度的集中,都是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是一张硬币的两面,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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