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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对立统一”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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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20-1-5 11:43:4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谈谈“对立统一”规律
                 (流云《我们要不要一个“对立统一”的人类世界?》一文的跟帖)

看了主贴,有些不好意思,但又不得不说。
就权当是一次常识普及吧,白话式的谈一谈对立统一问题。

这篇文章说明【流云】还根本不知道什么是“对立统一”(即一分为二)。
对立统一(即一分为二)规律是辩证法的核心。
列宁说“辩证法是这样的一种学说:它研究对立怎样能够是同一的,又怎样成为同一的(怎样变成同一的),——在怎样的条件之下它们互相转化,成为同一的”。
它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1)对立就是“承认(发现)自然界(精神和社会两者也在内)的一切现象和过程都含有互相矛盾、互相排斥、互相对立的趋向”(列宁语)。
(2)统一(或同一、统一、一致、互相渗透、互相贯通、互相依赖、互相联结或互相合作)说的是如下两种情形:第一、事物发展过程中的每一种矛盾的两个方面,各以和它对立着的方面为自己存在的前提,双方共处于一个统一体中;第二、矛盾着的双方,依据一定的条件,各向着其相反的方面转化。这些就是所谓统一性。(参看《矛盾论》)

【流云】的主贴说【高与矮这对“辩证”关系也是如此:没有甲的高,便没有乙的矮,可这仅仅是高矮的概念游戏而已,对于实际生活中的甲乙二人而言,高甲死了,矮乙并不跟着消失。可见,这些所谓的对立统一,用文殊先生的话来说就是,纯属反义词的概念游戏,而不是真实的事物本体之间的所谓对立统一,高甲并不因矮乙的有无而有无,更不会莫明其妙地因高矮问题而成为对立面,互相斗争和互相转化。】
我们就以这段话来分析:
(1)首先必须清楚甲、乙在自然界是两个独立存在的事物(或实体),并不存在必然的联系。也可以说是相互对立的。(2)甲与乙相比,如果是比高矮的话,甲比乙高。那么在高矮这一事物的矛盾中,甲、乙两个方面,各以对方的高矮的存在为前提,把甲乙联系在一起。没有甲的高相比较(高甲死了),乙的矮就不成立了(乙没死,但是乙的矮的概念就消失了)。(3)因为乙与丙(一个小孩)比较,乙比丙更高。而甲在巨人丁面前,则成了矮子。这就是在一定的条件下(甲与乙比高矮、乙与丙比高矮、甲与丁比高矮),各自向着其相反的方面转化。
其它的例子都是如此。
也就这么简单。

这就是辩证法,就是事物的对立统一(一分为二)的全部含义。是高是矮,都是依据一定的条件而言的。
而辩证法就是研究这个条件的学说。

不是【对立统一”说在客观物质世界和在无阶级社会现实中】有什么【荒谬】,而是我们的思维或知识太贫乏显得有些荒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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